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2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2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洪文成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洪文成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聖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883號存證信函之「回執」、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陳明債務人聖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