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189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表一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楊勇於民國110年1月14日8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至中華路與中原路口左轉忠義路時,因疏未注意,適 梁峻源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華路2段直行往桃園方向,見狀閃避不及,2車遂發生碰撞,梁峻源因此受有未明示側性手部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右側肩膀挫傷、左側膝部挫傷等傷害。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附表二編號項目備註1刑事撤回告訴狀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086號卷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