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夢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街0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經查:㈠被告古夢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8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報告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塊1包,實稱毛重0.9850公克(含1袋),淨重0.820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餘重0.8197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8年度毒偵字第1875號卷第65頁)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