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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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叢玉琪 因99年度訴字第98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