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陳柏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柏貴於民國(以下同)97年10月3日簽立借據乙
紙,向聲請人借款壹佰參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15年,自97年10月3日起至112年10月3日止,於撥款後分18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約定自99年10月3日起(即第三年起)按申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碼年率0.812%訂定,目前為年息2.231%。並約定倘遲延還本付息,除利率改按上開利率加1%(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僅繳付本息至102年6月2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尚
欠聲請人本金926,413元整及分別自102年6月3日、102年7月4日起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雖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借據第七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陳柏貴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並應如數清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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