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11號原告 蕭永哲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
藍雅筠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局長)訴訟代理人 江方琪
劉正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得稅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洪慕芳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