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6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宏禧 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宏禧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宏禧(下稱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等,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執行羈押,至106年1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被告所犯各罪,事證明確,業於105年12月21日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被告不服,已具狀上訴最高法院,是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