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康明宗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強盜案件,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執行(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明宗犯強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受處分人康明宗(下稱受處分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3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並於91年4月13日確定,嗣於91年4月26日入監服刑,而於100年5月13日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85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至100年5月25日起至102年9月12日止。茲執行機關考核其假釋期間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護字第189號卷宗影本可稽。
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理由書所載意旨,依95年7月
1日施行前刑法第98條、新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房柏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