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旭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旭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旭峰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120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12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張靜琪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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