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抗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384號抗告人德鎧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執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南屯區文山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於民國102年6月7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至102年6月17日即告屆滿。惟抗告人迄102年7月19日始行以其訴訟代理人 黃容 名義提起抗告,縱抗告人嗣後承認該抗告而補正,然亦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笫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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