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000(姓名年籍住址詳卷)自民國96年9月25日下午6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參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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