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再微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再微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微字第6號再審原告乙○○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61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32第4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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