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6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與附表編號2之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然本件附表所列之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然附表編號1之罪非為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之罪,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惟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為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所列之罪,且宣告刑逾1年6月,依減刑條例第3條規定,應不予減刑,合先敘明。
二、次查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減刑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列等罪,既均於95年7月1日前經本院、桃院地院判處徒刑確定,則本件減刑時定應執行之標準,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次查如附表所列併合處罰之
2罪,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行既經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且不得易科罰金,與其另犯附表其餘所列之罪併合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此敘明。末如附表所載之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或銷燬等部分均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
三、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3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梅君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4年12月21日│94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95年偵字67號│桃園地檢││關年度及案號││95年偵字9519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132號│95年度重訴字46號││實├───┼─────────────┼─────────────┤│審│判決│95年3月31日│95年8月3日│││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132號│96年度重訴字46號││判├───┼─────────────┼─────────────┤│決│判決│95年6月21日│95年10月2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1364號│桃園地檢95年度執字100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