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春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3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春勇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皆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至被告本案所竊得之荔枝20顆,既非
違禁物,亦非被告所有之物,且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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