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42號聲請人 孫威 即大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四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大輿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09年司司字第170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0年2月14日止,現因大輿股份有限公司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暨註銷專戶一案,因未附上清算人之印鑑證明而遭退件,致無法如期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201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10年2月14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0年2月14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0年8月14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