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06號聲請人 王彥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正福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票據號碼:CH0000000號)。㈡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既係專屬管轄事件,則執票人以一狀就數紙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依各該本票記載之付款地,應分由二法院專屬管轄者,即為兩個聲請事件,其經原受理法院就其管轄事件予以裁判,而將非其管轄事件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者,受移送之管轄法院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聲請人就票據號碼CH0000000號之本票,聲請人依法本應另向本院聲請,則依前開說明意旨,本院雖係受移送之管轄法院,依法仍應就該本票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徵收聲請費,併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