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05號聲請人 趙世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桀瑞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票據號碼CH377477號之本票,其票面金額記載為新臺幣
伍萬肆仟元,惟聲請人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卻將其金額記載為「伍萬肆仟萬元」,顯有錯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該部分請求標的之內容。
㈡又聲請人聲請狀原因事實欄記載於「106年11月30日」向相
對人提示,惟該日期係屬未來尚未屆至之日期,聲請人該部分之記載是否有誤?又聲請人實際向相對人提示請求付款之提示日究為何日?均請具狀補正敘明之。
㈢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