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98號聲請人 神盾 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9年5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09年5月15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9年5月19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振法┌────────────────────────────┐│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33號│├─┬──┬──┬──┬───┬───┬──┬────┬─┤│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00│金築│神盾│合作│705061│122,40│109│KM603454│││1│建設│五金│金庫│372│0元│年6│1││││有限│科技│商業│││月30│││││公司│股份│銀行│││日│││││洪│有限│鳳山││││││││ 漢平 │公司│分行││││││├─┼──┼──┼──┼───┼───┼──┼────┼─┤│00│金築│神盾│合作│705061│122,40│108│KM603454│││2│建設│五金│金庫│372│0元│年12│2││││有限│科技│商業│││月31│││││公司│股份│銀行│││日│││││洪│有限│鳳山││││││││漢平│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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