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26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于大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
,惟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
本院審酌被告既於上開監所服刑,為使被告有效行使訴訟防
禦權,及避免長途提解人犯之勞費與人犯戒護安全考量,本
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始為妥適。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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