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張飭慧 、 張鄭淑美 、 張筆欽 、 張孝如 、
張文馨 及 張筆琪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年4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7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