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張飭慧張鄭淑美張筆欽張孝如
張文馨張筆琪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年4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7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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