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陳亦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姿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