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陳亦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姿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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