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昇
相 對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主張支付命
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
,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
法第521條第3項另有明文。惟債務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程序,應以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必要,若所聲請停止之執
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為理由,
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7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8年士簡字第347號確認債
權不存在訴訟卷宗,查明屬實。經查,本院執行處於108年1
月9日核發收取命令,後於108年1月24日核發移轉命令,
而執行程序終結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
執字第1577號卷宗,查明無訛。是上開執行事件業已終結,
並無執行程序可以停止,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顯無實益,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