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高熙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里 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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