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歐昭廷
林彥甫
被 告 莊宜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106年3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附表:
┌─┬─────┬──────────────────┐
│編│本金│利息之計算及起迄│
│號│(新臺幣)│(民國)│
├─┼─────┼──────────────────┤
│01│13,254元│自96年5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19.99%之利息;暨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
│02│53,184元│自96年6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20%之利息;暨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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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