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061號
原 告 蕭綵珍
被 告 張紫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惟迄未還款,爰起訴
請求返還借款等語。本件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有其之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
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