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4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奕如
葉雲仁
被 告 劉瑞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
午二時十八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