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3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4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奕如
       葉雲仁
被   告  劉瑞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
午二時十八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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