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九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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