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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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變造特種文書罪、傷害罪、普通贓物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表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三六六號解釋「對於併合處罰所定執行刑逾六個月之情形,刑法第四十一條關於易科罰金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為限之規定部分,失其效力」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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