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棋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棋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