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 卜蜂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
乙○○原名 姚十菁 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戊○○、乙○○戶籍址均為雲林縣,被告丁○○則係臺北縣,有戶籍謄本在卷為憑,依「以原就被」原則,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本院依原告聲請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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