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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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62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相對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12484元│94年11月10日收據,由││裁判費││聲請人預納。│├────┴───────┴──────────┤│合計:相對人應負擔12484元│└───────────────────────┘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