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6號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丁○○、戊○○、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9,427元,應徵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