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96年7月19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及經本院於96年9月21日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9年6月26日,爰依法聲請裁定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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