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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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原告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重新提出完整之買賣合約書影本(原證2、原證3並未有當事人用印欄),並於下次開庭時提出正本供核閱。
三、被告先前提出之98年9月7日民事答辯㈡狀漏附第2頁,請儘速補提。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