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
2月2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9年2月16日,爰依法聲請裁定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