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81號被告甲○○、乙○○等2人違反賭博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已於民國98年03月01日期滿。扣案之金銀豹第3代小 瑪莉 1台,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乙○○等2人違反賭博一案之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6年度速偵字第8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上職議字第2046號駁回再議確定,有卷附緩起訴處分書可稽。然扣案之金銀豹第3代 小瑪莉 1台,其保管字號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IC年度保管字第11號,此卷附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924號裁定准予沒收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上開裁定1件在卷可稽,是本件扣案物品業經宣告沒收,自無庸再重複諭知沒收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重為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義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嘉玲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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