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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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8號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雙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乙○○、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相對人所有之最新土地謄本。
二、392、393、396-1地號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相對人雙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經查上開相對人之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均變更,請一併補正。
四、經查相對人丁○○、乙○○均已死亡,就此部分請撤回聲請。
五、債務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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