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保護令裁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2所列之不應減刑之殺人未遂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叁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裁定罪、殺人未遂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違反保護令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殺人未遂│││防治法所為保護令裁定││├───────┼───────────┼──────────┤│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所犯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刑法第271條第2項、│││1款、第2款、第4款、刑│第1項│││法第305條、第354條││├───────┼───────────┼──────────┤│犯罪日期│94年8月16日至94年9月5│94年4月16日│││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案號│94年度偵字第3562號│署94年度偵字第1347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4年度易字第687號│94年度上訴字第2519號│││││││事實審├───┼───────────┼──────────┤││判決日│94年10月25日│95年1月19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易字第687號│95年度台上字第1917號││判決├───┼───────────┼──────────┤││判決確│94年10月25日│95年4月1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3年││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8號│96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