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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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24號(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 金新台 ││││幣20,000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項│第4項│├───────┼─────────────┼─────────────┤│犯罪日期│93年3月25日│95年2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案號│度毒偵字第161號│度偵字第785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106號│95年度苗簡字第403號││事實審├───┼─────────────┼─────────────┤││判決日│94年11月24日│95年5月25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106號│95年度苗簡字第403號││判決├───┼─────────────┼─────────────┤││判決確│94年12月19日│95年6月22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台幣││權期間或罰金額││10,000元│├───────┼─────────────┼─────────────┤│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401號│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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