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42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侑成 債務人 潘店靜
一、請求標的及數量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參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起算日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4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潘店靜│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5│││153327││2月22日起│││││8元││││││││││││├──┼───┼─────┼──────┼──────┼────────┤│2│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179919││3月2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潘店靜│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153327││3月22日起││者按上開利率百分│││8元││││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179919││4月22日起││者依上開利率百分│││元││││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