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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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9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味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