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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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永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附帳務明細表非債務人陳永光之相關資料,應重新提出供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