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9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簡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柒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簡玉玲於民國92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自民國92年06月30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5日止累計84,769元未給付,其中25,073元為本金;59,61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簡玉玲於民國92年04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自民國92年04月16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4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5日止累計30,881元未給付,其中14,050元為本金;16,74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簡玉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5日止累計115,087元未給付,其中31,056元為消費款;80,43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9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玉玲│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5073││5月06日起││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簡玉玲│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34%│││14050││5月06日起││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簡玉玲│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1056││5月06日起││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