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72號聲請人乙○○
0弄1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莊福來┌───────────────────────────────────────────────────┐│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票字第17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6年4月9日│32,360元│96年5月20日│96年5月20日│TH022789││├──┼───────┼─────────┼───────┼──────────┼────────┼──┤│002│96年4月9日│32,360元│96年6月20日│96年6月20日│TH022790││├──┼───────┼─────────┼───────┼──────────┼────────┼──┤│003│96年4月9日│32,360元│96年7月20日│96年7月20日│TH02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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