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О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周黛婕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柯崑輝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