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 呂佳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甸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