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 曹素鳳 被告 左柏華
夏鑄九 夏禹夏林清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柒仟元〔算式:10,1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7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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