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勞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字第54號
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 嚴悅懷 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並命上訴人自民國100年9月16日起至相對人返回工作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6,600元。經本院廢棄原判決所命上訴人給付部分,並維持原判決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部分,而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算至相對人(51年次)滿65歲退休,期間逾10年,應以10年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4,392,000元(計算式:36,660×12×10=4,392,4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6,84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4,500元,尚需補繳62,3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