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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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5號

原告 陳斐紅

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 律師

複代理人 鄭惟仁

被告月光奏鳴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冠維

訴訟代理人 邢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二號確認分管契約無效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月光奏鳴曲社區(下稱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一,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就地下室汽車停車位有分管契約存在,系爭社區於民國112年3月1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作成之停車空間使用分配辦法侵害其停車位約定專用權,該決議應屬無效等語,提起本件訴訟。查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 鄭宇盛 等19人,對包含原告在內之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等6人提起確認分管契約無效訴訟,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252號事件受理。本件原告得否主張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侵害其停車位約定專用權,係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52號確認分管契約無效事件中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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