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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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號
原告ShabbirSyed-Abdul
被告 陳乃碩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5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